作为经济与管理学院的一名学生,我深知诚信考试对于维护考试公平、检验学习成果以及培养良好品德的重要性。为了营造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树立良好的学风和考风,我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1. 我将严格遵守学校和学院制定的各项考试规则和制度,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考场秩序。
2. 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不迟到、不早退。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将按照相关程序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二、自觉抵制考试作弊行为
1. 坚决不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2. 在考试过程中,不抄袭他人答案,不协助他人抄袭,不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品,不传递与考试有关的信息。
3. 不使用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成绩,如替考、作弊、伪造证件等。
三、诚信对待考试结果
1. 以真实的水平和能力参加考试,认真答题,独立完成考试任务,如实反映自己的学习情况。
2. 尊重考试结果,不论成绩如何,都能正确对待,不怨天尤人,不弄虚作假,不通过不正当手段更改成绩。
四、自觉维护学院声誉
1. 树立集体荣誉感,自觉维护经济与管理学院的良好形象和声誉,不为学院抹黑。
2. 积极倡导诚信考试的风尚,影响和带动身边的同学共同遵守考试纪律,营造公平、公正、诚信的考试氛围。
本人对附件1内容已知晓,并承诺严格遵守。若本人违反以上承诺,愿意接受学校和学院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的处理。同时,我也深知诚信是立身之本,考试作弊不仅违背了道德规范,更会对自己的学业和未来发展造成严重影响。我将牢记承诺,以诚信的态度对待每一次考试,用实际行动证明自己的诚信品质和学业水平。
诚信考试承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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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辽宁科技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节选
第七章 考场规则与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考场规则
1.考生必须持考试证、学生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进入考场,参加国家或地方组织的考试时,还应携带准考证,按指定座位入座,不得迟到。凡不按规定要求、不听监考人员指挥者,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按照旷考记。
2.考生不准携带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通信工具进入考场。除必备文具外,闭卷考试的考生不得携带书籍、参考资料、笔记本等资料进入考场;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擅自翻动桌斗、传用计算器等。
3.考生在考场内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抄录资料,传递纸条,交换或偷看、抄袭他人试卷。
4.考生对试题除因印刷质量问题可在原座位举手提问外,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监考教师暗示答题内容。
5.考试终止时间一到,考生立即停止答卷退场,不准将试卷和草稿纸带走。
6.考生提前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保持考场内外的安静,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笑或议论答卷。
第二十三条 违纪认定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
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
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作弊认定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在桌面、身体、墙壁以及允许使用的工具书等标记考试相关信息的;
10.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11.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修改考试成绩的;
12.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处理程序
监考人员在考试中认定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按如下程序处理:
1.当场取得违纪或作弊证据,并停止该考生答卷。
2.在考生试卷首页总分栏处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在试卷专用袋上考场记录栏目中填写违纪学生姓名。
3.在《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认定书》相应栏目写明学生违纪、作弊的事实经过,并经监考教师、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报本单位考场值班负责人签署意见。
4.要求违纪、作弊学生离开考场。
5.校内考试,考场值班人员应于考试当天将“认定书”分别报送教务处和学生处。学生处按有关规定对违纪、作弊学生给予处分并及时作出通报。学校承担的全国性或地方性统一考试,由教务处考务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送学生处统一处理。
6.发现雷同卷后,须及时认定并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备案及学生处按有关规定对作弊学生给予处分并及时作出通报。
第二十六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之一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作弊的,应按有关规定加重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