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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10-16 [来源]:

辽宁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 号)及《辽宁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辽学位〔202113 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学科门类按照其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确定的学科门类执行。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在读本科学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2.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管理的初步能力;

4.达到本专业授位绩点。即工科类专业: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在培养方案中予以标识)平均学分绩点≥1.6;教育学、文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类专业: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在培养方案中予以标识)平均学分绩点≥2.0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第三条所规定的条件者。

2.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3.在校期间有违背学术诚信或学术不端行为受处分者。

4.作永久结业或肄业处理者。

5.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情况者。

第五条 在校期间受到第四条第23款之外其他处分者,在解除处分之后可申请授予学位,但学位授予平均学分绩点有所提高:受警告处分者提高10%、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提高20%、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提高30%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根据《辽宁科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校成立辽宁科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评定、授予的有关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二级学院为单位设立辽宁科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承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由2127人组成,设主席一名,副主席2名。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分别由主管教学工作、学科建设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事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分委员会一般由511人组成,设主席1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主席工作。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按照《辽宁科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工作职责、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凡满足本实施细则规定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在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填写《辽宁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提交所在分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十条 各分委员会须对本学院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人进行全面审核,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意见和学生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分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和名单进行复核汇总,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符合授予条件者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予以公示,无异议后,电子授位信息上传学位网,相关纸质材料上报辽宁省学位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超过三分之二委员到会方为有效,会议表决须超过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视为通过。

第十四条 通过学士学位评审的毕业生,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证书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起生效。学士学位证书损坏或遗失的,不予补发。

第十五条 因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申请重修学位课程提高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后,随当年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

第五章 附 

第十六条 在学位评审过程中出现某专业授位绩点异常等特殊情况,由分委员会提出意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确定处理方案。

第十七条 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由分委员会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十八条 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如发现有营私舞弊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行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报辽宁省学位办备案。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级本科生开始施行,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