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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评估丨经济与管理学院加强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实施办法

发布者:经济与管理学院 [发表时间]:2024-10-14 [来源]:院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保障和提高经济与管理学院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专业内涵式建设,根据《辽宁科技学院加强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主要包括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和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本办法旨在通过科学、系统的评价机制,推动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升。

第三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基本理念,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为人才培养方案的优化提供科学依据。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本科专业。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经济与管理学院成立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及骨干教师代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工作,制定实施方案,监督评价过程,确保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各教研室和专业作为实施主体,负责具体落实评价工作,包括数据收集、分析、报告撰写及改进措施的实施等。

第三章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六条 评价对象

经济与管理学院所有本科专业的培养方案中支撑毕业要求二级指标点的所有课程。

第七条 评价周期

对于学期末结束的课程,结课后立即对该课程的课程目标达成度进行分析与评价。

第八条 评价依据和方法

依据课程教学大纲中的教学目标、考核方式和考核结果等定量和定性资料,采用定量评价与非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价课程目标达成度。

第九条 评价流程:

1.任课教师在课程开始时向学生明确课程教学大纲内容;

2.课程教学过程中收集学生学习情况资料;

3.课程结束后,整理分析课程目标达成资料,撰写分析报告;

4.教研室主任审核、教学院长审批后存档。

第四章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

第十条 评价对象

每届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针对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逐项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周期

每四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价,针对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进行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的总结性评价。

第十二条 评价方法

采用基于课程目标达成评价的成绩分析法和应届毕业生调查问卷法,综合评价毕业要求达成情况。参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的分析与反馈

根据评价结果,形成分析报告,提出持续改进意见,反馈至各教学环节负责人,用于培养方案的持续优化。

第五章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十四条 评价周期

每个专业至少每四年为周期进行一轮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十五条 评价内容

包括培养目标与学校定位的吻合度、资源条件支撑情况、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契合度及利益相关者的期望满足程度等。

第十六条 评价方法

通过内部调研(本校教师、教学管理者、在校生)和外部调研(用人单位、校友、学生家长、行业部门)相结合的方式,收集并分析数据,形成综合评价。

第六章 持续改进

第十七条 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具体的改进措施和计划,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确保评价结果的有效应用,推动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升。

第十八条 定期对改进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形成持续改进的闭环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经济与管理学院负责解释。